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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说法】三方面完善询问证人制度

  在刑事诉讼,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。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形式,对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,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。以正确的方式程序获取证言,以科学的方法审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,充分发挥证人证言在诉讼的价值作用,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。因此,对作为获取证言重要方式的询问证人制度,应给予更多的关注。

  从立法看,我对询问与讯问作了严格的区分。讯问是司法人员就案件事实以及与案件相关的问题,以言词方式,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问并要求回答的活动。而从实践看,对证人的询问有时被异化为讯问,侵害证人的正当诉讼权利,因此,询问制度有待细化完善。

  首先,要规范询问证人的主体。刑事诉讼法规定,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,但对询问证人的主体却没有制度规范。实践,有时会出现一名侦查人员询问一名证人,或者两名侦查人员同时询问两名证人的现象。显然,这样难以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,程序上也极不严谨。为了保障询问证人的公正性,笔者认为,应该规定由两名司法人员询问证人。

  其次,要规范询问证人的地点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,询问证人的地点,可以在现场进行,也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,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。为了给证人提供宽松的环境,便于证人自主作证,如实提供证言,笔者认为,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之前,应该征询证人的意见,在法律允许的地点内由证人选择,而不是依侦查人员的便利决定。

  最后,要规范询问证人的期限。现行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时,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,免受变相拘禁。但对于询问证人的时间,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,实践有不同的理解。有观点认为询问证人不受时间的限制,可以根据需要进行。有观点认为可适用讯问的规定,以12时为限。为有效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,询问证人一次应以12时为限,且在24时内不得连续询问。

 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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